〔案例简介〕汪某,女,16岁。汪家和李家共用一个厨房,常因小事而斗嘴。这一天汪母和李家的女主人因争吵而撕扯起来,汪某正巧回家看到此景,立刻上前助战,趁母亲抓住对方双手之机,汪某撕烂了李家女主人的衬衣和内裤,并将其套裙撩至大腿上,当时围观邻居十几人。李家女主人羞愤难当,事后,向某区法院以汪家母女犯有侮辱罪提起诉讼。
〔律师的话〕侮辱罪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,公然贬低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所谓其他方法,是指用语言或文字、图画等形式进行辱骂、嘲笑来侮辱被害人。本案,汪某和其母亲当着众邻居的面,公然撕烂李的衬衣、内裤,使李的胸部敞开,下身大部分裸露在外,使李的人格、名誉受到极大的损害,情节是严重的,其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特征,构成侮辱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十四十六条的规定,犯本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本罪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。
〔案例简介〕肖某,女,17岁,系某单位仓库保管员。因工作关系,对主任宋某(女,24岁)有意见,为发泄不满,伺机报复。她见宋几次与男领导研究工作,便在群众中散布谣言。说宋年纪轻轻,凭什么当上主任,还不是凭自己的脸蛋,造谣说宋某与厂长有暧昧关系。宋受辱后,男友为此与她断绝了关系,她本人的正常工作也无法进行。宋痛不欲生,吞服大量安眠药但求速死,后被亲友发现,及时送往医院抢救,才脱离了危险。
〔律师的话〕肖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诽谤罪。该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,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案,肖某捏造宋作风不正派的谣言并在群众中广泛散布,致宋男友离去,工作搁置,服药自杀的严重后果,完全符合本罪特征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十四十六条规定,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本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,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。
〔案例简介〕方某,男,17岁,高二学生。方某自小聪明活泼,成绩一直遥遥领先,但方自小养成了说谎的坏习惯,骗过了不少大人。随着年龄的增长,方某的胃口越来越大,起初他只是骗几句表扬,如今他开始想到骗钱,骗东西。一次,他偷了哥哥的100元外汇券,故意以较低价格换给了一位女青年,赢得了女青年的好感,然后冒充某电视机厂的销售员表示可以替女青年买出厂价格的彩电,骗得了3000元钱。2个月过后,女青年不见方某的音信,到该厂一打听,根本就没有方某这个人,才知上了当。立即报告了公安部门。
〔律师的话〕方某的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了诈骗罪。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犯本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〔案例简介〕沙某,男,回族,17岁。马某,男,汉族,16岁。二人都系某卫校学生。去年3月,二人纠合另外两名同学共谋抢劫。四人携带弹簧刀、电工刀、藏刀等工具,来到地震台女职工孙某家门口,一人上前以送东西为名,敲开房门,另外三人即持刀紧逼孙入室。孙呼叫时,沙某持刀威胁,割破了孙的胳膊。四人抢得现金800元、国库券400元、随身听一架、手提电话一部。临走时,威胁孙不准报案。
〔律师的话〕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当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。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,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利益,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。本案,沙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持械入室抢劫钱财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依法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